整理東西的時候,找到一樣有趣的東西。
既然是手足,哪裡有不爭吵的,是不是?
可是,有時候兄弟姐妹吵架,最難受的就是做父母的人了。
我們家兩位小姐相差近五歲,從小我就把她們當成兩個獨生女來養。
大姐獨立.冷靜.理性講道理; 小妹嬌俏.衝動.天馬行空。
有時候要搞定這天南地北的兩個人,真的是考驗媽媽的智慧跟耐性。
所以這張姐妹公約的產生,大概就是某次擦槍走火,兩人把媽媽惹怒失了耐性的傑作。
奇妙的是,現在看到這個公約,卻忘了當時發生了什麼事?
立約當時姐姐國一,小妹小三,兩人那時候天天有吵不完的架,當媽媽的誰不希望女兒相親相愛?
所以,我要求姐姐要愛護妹妹,妹妹要尊敬姐姐,兩人要口說好話,尊重對方的隱私,互相讓對方開心,別動不動就針鋒相對,希望可以建立兩人的姐妹情誼。
合約上還有一項罰則噢,輕罰是:要做五件讓對方開心的事。
重罰是:罰零用錢 10~50元。
媽媽還要兩人簽名蓋章以示負責。
還真像一回事呢,是不是?
結果,現在感情不錯的兩人,看到這份合約,不約而同地哈哈大笑起來....
P.S. 寫這篇文章的時候,剛好跟寫作社的朋友,阿山和 Kerwiel, 南北半球三地三方練蕭威,練了八十幾樓,也算創記錄了。特此紀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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